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蓉丽,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宁海县基伊陂服装干洗店,住所地:宁海县正学路47号。经营者:潘晓雯。申请执行人周蓉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仲案字【2016】第29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海县基伊陂服装干洗店在(2016)浙0226执287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基伊陂服装干洗店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83.3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柴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