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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恢32号

辛建平与西安国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建平,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辛建平,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俸国,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1)宁商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7193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478元。本院通过协调现执行了129472.98元,申请人将该款领取后下余247939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执恢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