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670号原告陈某。原告陈X。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八方小区龙柏湾商业街综合管理楼。法定代表人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陈X诉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陈X申请撤销对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陈X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栋
代理
审判员 杨 玮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