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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075号

侯丽君与侯莎莎、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丽君,侯莎莎,徐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075号

原告:侯丽君,城镇居民。

被告:侯莎莎,城镇居民。

被告:徐海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丽君与被告侯莎莎、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丽君于2016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灵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