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075号
原告:侯丽君,城镇居民。
被告:侯莎莎,城镇居民。
被告:徐海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丽君与被告侯莎莎、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丽君于2016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灵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