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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永寿县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寿县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永寿县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永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162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申请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现无法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6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终结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晖远

审判员  吕 刚

审判员  马 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