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永寿县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永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162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申请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现无法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6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终结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晖远
审判员 吕 刚
审判员 马 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