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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1882号

李某与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毛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02民初188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陆有安。被告毛某甲。

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韦庆许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有安,被告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在被告家生活。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小孩,大女毛某乙(××××(2004年××7月1××日生),二女毛某丙(××××(2005年××8月××26日生),三女毛某丁(××××(2008年××3月××6日生)。婚后,被告不珍惜家庭,常在外赌博并吸毒,同时不听劝阻,2014年7月被告再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

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于2014年11月独自外出务工,至今不回与被告生活。现双方之间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小女随原告生活。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和人员信息表,证实原、被告及小孩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证处理表,证实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及登记的时间。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小孩的学费、医药费和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经恋爱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004年××7月××1日生育女孩毛某乙,××××,2005年××8月××26日生育女孩毛某丙,××××,2008年××3月××6日生育女孩毛某丁。××××。2011年××10月××27日原、被告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在广东务工,小孩随被告父母生活。2014年7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15日;2014年11月原告离开被告独自外出务工,至今没有回与被告生活。2016年5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小孩毛某丁随原告生活。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三个小孩随被告生活,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原告对小孩全部随被告生活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本地幼儿园的学费2700元、欠医院门诊医药费300元、欠村里猪肉钱400元、欠肥料款2000元。现原告每月收入2500元左右,被告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有安,被告毛键通在庭审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恋爱并生育小孩后结成夫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仅染上吸毒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严重的影响;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这是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三个小孩自小在被告家共同生活至今,相互之间已形成稳定的亲情和感情,如果分开她们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不利,而且被告也要求三个小孩随其生活,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小孩全部随被告生活比较有利于健康成长。原告是小孩的母亲,离婚后也应对小孩承担抚养义务,综合实际情况,原告每月应支付给每个小孩抚养费250元为宜。至于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随被告毛某甲生活,原告李某每月每个小孩支付抚养费250元,从2006年8月起至小孩长大成人时止;

三、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韦庆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家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