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桦甸市云峰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金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杜秀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军,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号*号****室。
法定代表人:陈帮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文,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桦甸市云峰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桦甸市云峰铅锌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玖
审 判 员 王国峰
代理
审判员 赵翠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