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4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晔,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中基票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被执行人:陈林,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刘春云,男,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基票务有限公司、陈林、刘春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付天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中基票务有限公司、陈林、刘春云支付欠款774653元、相应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63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刘春云名下持有新希望XXX股和现代投资XXX股,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被执行人刘春云持有的上述股票,冻结期限至2019年7月6日止。执行中查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冻结的股票不能以强制平仓的方式变现,只能办理强制过户手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暂不处置上述股票。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的限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股票,但办理强制过户手续尚需一定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股票,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4执1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沁
审判员 耿小夏
审判员 姚健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敏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