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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刑终325号

穆罕默德·阿特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穆罕默德·阿特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刑终32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罕默德·阿特弗(英文名MUHAMMADATIF),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巴基斯坦籍,因本案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罕默德·阿特弗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浙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穆罕默德·阿特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穆罕默德·阿特弗于境外穿着一双鞋底藏有毒品的皮鞋,从巴基斯坦伊斯兰堡经停卡塔尔多哈后,乘坐QR890次航班于2016年1月17日15时40分许抵达杭州萧山机场入境中国。入境时,穆罕默德·阿特弗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在海关人员对其检查询问时,穆罕默德·阿特弗声称自己没有为他人携带任何物品入境。经进一步检查,海关人员从穆罕默德·阿特弗所穿的皮鞋隔层内查获可疑粉末2包。经鉴定,该2包可疑粉末共净重756克,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43.5%。原审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穆罕默德·阿特弗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随案移送的被扣押诺基亚、亚马逊牌手机各1部,以及现由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暂时保管的200美元、2685巴基斯坦卢比)。穆罕默德·阿特弗上诉提出,其来中国是为了做眼镜生意,系受人之托帮他将一双新皮鞋交给他在中国的朋友,事先并不知道该双皮鞋内藏有毒品;虽然客观上将藏有毒品的鞋子带入境,有大意失察的过失,但主观上并没有走私毒品的故意;即使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属受人引诱、指使和利用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且其系初犯,归案后能够配合监管,积极改造,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穆罕默德·阿特弗走私毒品的事实,有杭州萧山机场海关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及有关光盘、视频录像,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查获毒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物证皮鞋,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程单、登机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实查获海洛因数量及含量的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身份的护照、签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穆罕默德·阿特弗亦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关于上诉理由,经查:机场海关及缉私侦查部门出具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查获经过、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穆罕默德·阿特弗在机场入境接受检查时未作任何申报,否认自己存在为他人携带物品等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穆罕默德·阿特弗所穿着的皮鞋鞋底隔层藏有可疑粉末并当场查获,经鉴定该粉末系毒品海洛因;穆罕默德·阿特弗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虽辩称自己对鞋底藏匿毒品并不知情,此行目的为做眼镜生意,但对采取在鞋底藏匿等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的客观行为以及将所谓的他人之鞋穿着在自己脚上等问题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所供受人之托携带该双皮鞋到中国用于送人等内容明显违背合法物品的惯常交接方式,亦不符合常理。上述事实足以认定穆罕默德·阿特弗主观上应当明知鞋内藏匿毒品,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毒品犯罪行为,应以走私毒品罪定性处罚。穆罕默德·阿特弗上诉称自己主观上不明知鞋内藏有毒品、系过失犯罪、原判定性有误等理由,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罕默德·阿特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在所穿皮鞋鞋底隔层内藏匿等高度隐蔽的方式将毒品海洛因非法携带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等案件的具体情节,原判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穆罕默德·阿特弗上诉提出原判定性有误,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增宝

代理

审判员  虞伟华

代理

审判员  陈将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