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803-4号申请执行人冯丽欢,女,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凤霞,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洪,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泽文,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丽欢与被执行人黄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泽文应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4.0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出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款、征地收入、福利金及其他经济收入合共64539.32元,但该款项尚未到期支取。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8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分红到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胡兴贤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