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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478号之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俞乐军、顾雅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俞乐军,顾雅萍,朱国乾,孙桂丽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陈坚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俞乐军,职业不明。

被执行人:顾雅萍,职业不明。

被执行人:朱国乾,职业不明。

被执行人:孙桂丽,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俞乐军、顾雅萍、朱国乾、孙桂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33227.1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抵押他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