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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4328号

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嘉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328号

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熊继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厚平,男,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何嘉瑞,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XXX号3-4-1,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闵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嘉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薛家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