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328号
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熊继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厚平,男,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何嘉瑞,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振工街XXX号3-4-1,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闵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嘉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薛家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