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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特00345号

夏炳清、龙游蓝蝶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夏炳清,龙游蓝蝶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特00345号

申请人:夏炳清。

申请人:龙游蓝蝶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雅艺路88号(湖镇工业园区4幢)。

法定代表人:叶跃庭,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夏炳清与申请人龙游蓝蝶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张渝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炳清与申请人龙游蓝蝶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25日经龙游县湖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夏炳清与申请人龙游蓝蝶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龙游蓝蝶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夏炳清2016年4月份的工资,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夏炳清2016年5月份的工资;

三、申请人龙游蓝蝶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夏炳清经济补偿金2100元(补偿金发放至其工资卡内);

四、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案涉纠纷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渝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曹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