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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942号

黄钟敏与何应南、金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钟敏,何应南,金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942号

原告:黄钟敏。

被告:何应南。

被告:金丽平。

原告黄钟敏与被告何应南、金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何应南、金丽平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何应南与被告金丽平系夫妻。被告何应南于2015年4月13日向原告黄钟敏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逾期归还借款的,则需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款经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应南、金丽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黄钟敏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何应南、金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长  陈泳滨

人民陪审员  鲍振东

人民陪审员  赵春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