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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754号

刘占发与李彦民、李东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占发,李彦民,李东坡,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754号原告刘占发,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李彦民,男。被告李东坡,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发与被告李彦民、李东坡、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发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刘占发因证据不足,自愿撤回起诉。原告刘占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莹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