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87-3号
申请执行人:李训庆、杜所东等103人。
被执行人:淄博圣卡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王立,淄博圣卡西服装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训庆、杜所东等103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圣卡西服装有限公司、王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圣卡西服装有限公司、王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4]第7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张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