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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1869号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子清、赵海燕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子清,赵海燕,杜建义,郭爱粉,杜建平,杨云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86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子清,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赵海燕,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杜建义,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郭爱粉,公民身份号码,女,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杜建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杨云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贺子清、赵海燕、杜建义、郭爱粉、杜建平、杨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

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

审判员 赵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