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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字第1397号

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诉邱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邱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周屯村。

法定代表人:卢宝君,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玉祥,男,1975年1月19日生,住瓦房店市谢屯镇谢屯村工字街65号,系该社员工。

被告:邱国辉,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邱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马国强

审 判 员  王义高

人民陪审员  魏 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