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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540号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540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目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黄海燕,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有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