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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985号

刘振刚与郑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振刚,郑志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985号

原告:刘振刚,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郑志兴,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刚与被告郑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刚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刚负担。

审 判 长  陈奕辉

代理

审判员  高声远

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福达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