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985号
原告:刘振刚,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郑志兴,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刚与被告郑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刚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刚负担。
审 判 长 陈奕辉
代理
审判员 高声远
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福达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