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1971号
申请人:尚甲。
申请人:尚乙。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尚甲、尚乙因相邻通行发生纠纷,于2016年8月5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尚甲于2016年8月9日前将堆放在尚乙家门前的杂物清理移除,不得影响尚乙家人的通行。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现申请人请求谷城县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汉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波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