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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538号

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佘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佘文兵,佘甜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538号

原告: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代理人:杨东青,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佘文兵,男。

被告:佘甜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佘文兵、佘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