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538号
原告: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代理人:杨东青,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佘文兵,男。
被告:佘甜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佘文兵、佘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