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周富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郭秀梅,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朝格吉乐图,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斯庆高,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人周富荣申请执行朝格吉乐图、斯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仅以冻结被执行朝格吉乐图的一卡通偿还债务,放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