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异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卢萍娟,女,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焕发,男,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杜荣华,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吉安市景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曾高泉。
被执行人:罗竟成,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荣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焕发与被执行人杜荣华、吉安市景虹置业有限公司、罗竟成、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卢萍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卢萍娟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卢萍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幼新
代理
审判员 杨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