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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620号

林某赐与林某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某赐,林某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林某赐,男,汉族,1980年5月8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代理人:徐达峰,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桥,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原告林某赐诉被告林某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开庭审理,发现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收到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林某赐预交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400元,由原告负担10700元,退回原告5700元。

审 判 长  钟广鸣

代理

审判员  张鉴洋

人民陪审员  叶兰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文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