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36号申请人赵文正(赵文珍)。被执行人高志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文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志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赵文正向本院提出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格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