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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3101号

江雪与黄松杰、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雪,黄松杰,张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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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101号原告江雪,女,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黄松杰,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婷,女,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江雪与被告黄松杰、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雪到庭��加诉讼,被告黄松杰、张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0万元;2、二被告偿还原告延期支付的利息24万元及其他费用(24个月年利率24%计)。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经贾有信介绍,原告向被告出借50万元,打到被告张婷卡上,二被告保证一周内还70万元。借款期满后,被告逾期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来院。被告黄松杰、张婷未答辩。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对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松杰、张婷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6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张婷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江雪借款50万元,原告由��国农业银行卡号62×××10以银行转款方式向被告张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2转款50万元。因二被告逾期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借款时约定有具体利息标准的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被告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被告张婷所负债务系其与黄松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黄松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借款时约定有借款期限和利息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4万元和其他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被告在原告起诉主张返还借款时,应予以返还,并应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松杰、张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雪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50万元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金与利息一并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760元,由被告黄松杰、张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