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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7712号

林姿丽诉四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姿丽,北京圆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公司,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米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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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712号

原告:林姿丽。

被告:北京圆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1幢21层2103,组织机构代码33549568-2。

法定代表人:徐惠娣。

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1072号东方广场26楼26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66401U。

负责人:李志虎。

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31号31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1692934188B。

法定代理人:李志虎。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

被告:上海米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1号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01778596J。

法定代表人:宋梦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平。上列原告林姿丽诉四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按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费缴费单通知其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拒不补交案件受理费,按照���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姿丽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林姿丽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元,由本院退还一半。

审 判 长  高 熙

代理

审判员  曾燕丽

代理

审判员  陈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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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姚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