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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初字第4237号

郭汝斌与史学永、赵锡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汝斌,史学永,赵锡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初字第4237号原告郭汝斌,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示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杨君,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学永,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赵锡政,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旭日办事处正阳街4-2幢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汝斌诉被告史学永、赵锡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汝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汝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汝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汝斌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汝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雪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紫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