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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160号

杨素军与金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素军,金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160号

原告:杨素军

被告:金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军与被告金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军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且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素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