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160号
原告:杨素军
被告:金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军与被告金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军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且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素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