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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393号

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任文强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任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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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高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科技工业园。

被执行人:任文强,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执行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文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富江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李任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