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198号
原告:朱桂森。
被告:谷军徽。
原告朱桂森为与被告谷军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谷军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桂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军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
经审理认定:2003年3月3日,被告谷军徽向原告朱桂森借款7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谷军徽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谷军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桂森借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7000元自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谷军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