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907号
原告:黄汝直,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聊城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权丽丽,女,汉族。
原告黄汝直与被告权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汝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汝直负担。审��员李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汝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