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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行字第810号

申请执行人陈联真与被执行人邱清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联真,邱清座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行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陈联真,男,住大田县。被执行人邱清座,男,住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联真与被执行人邱清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池 伟

审判员 范美平

审判员 陈源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岳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