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372-2号申请执行人谢文武,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文平,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文武与被执行人刘文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谢文武、被执行人刘文平均对作为执行依据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不服,均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湘03民再7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210号“驳回原告谢文武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因本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执字第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李湘蓉
审 判 员 吕军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严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