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2执31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与闫志霞、闫建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闫志霞,闫建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负责人何华峰。被执行人闫志霞。被执行人闫建虎。邢台龙信小客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汽车文化名城F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志霞、闫建虎、邢台龙信小客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开元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2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现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晁宗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