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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民福花木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添火、李秀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漳平市民福花木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添火,李秀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民福花木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星,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陈添火,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李秀娜,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民福花木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添火、李秀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添火、李秀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添火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二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添火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闽F458**),本院已依法查封、扣押,并移交新罗区法院另案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可参与对该汽车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抵押债权后剩余款项的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除已进行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民福花木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添火、李秀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炎  文

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