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全章,XX年XX月XX日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蔡匡郎,处长。
上诉人付全章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3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付全章上诉称,本案应由其户籍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