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成,男,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湖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洪宣。张光成与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14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光成工资14820.69元。2016年7月13日,权利人张光成以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4820.6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4820.6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查,本院先后受理以苏州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共18件,执行标的共591663.43元。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在苏州建通光电端子有限公司债权203176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0元,经与其他工人统一分配后,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光成7411元,张光成表示放弃余款7409.69元,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实体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可依法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受偿7411元后,自愿放弃余款,并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实体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143号仲裁裁决中张光成之债权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