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3执987号之一

余德忠与任其汉、方贤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德忠,任其汉,方贤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德忠,农民。

被执行人:任其汉,农民。

被执行人:方贤兰,农民。本院在执行余德忠与任其汉、方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贤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宋万军���判员刘明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