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德忠,农民。
被执行人:任其汉,农民。
被执行人:方贤兰,农民。本院在执行余德忠与任其汉、方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贤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宋万军���判员刘明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