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行审85号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于某、王某某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4-3。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委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于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长计生征字第04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某作出(2015)年长计生征字第04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2016年5月10日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征收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5)年长计生征字第04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年长计生征字第04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可

审判员 李昌斌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