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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6282号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蕴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蕴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蕴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蕴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凯德瑞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荐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媛媛,邓玲,曾卫,肖辉,汪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6282号

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晓晖,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满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蒋欣,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

申请人:广西蕴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48号。

法定代表人:肖辉。

被

申请人:南宁市蕴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28号三元苑A4、A5栋底层1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杨媛媛。

被

申请人:广西凯德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5栋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肖辉。

被

申请人:柳州市荐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21号瑞泰大厦1601号。

法定代表人:龙梦涛。

被

申请人:杨媛媛,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

申请人:邓玲,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曾卫,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肖辉,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

申请人:汪嵘,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蕴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蕴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凯德瑞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荐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媛媛、邓玲、曾卫、肖辉、汪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蕴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蕴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凯德瑞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荐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媛媛、邓玲、曾卫、肖辉、汪嵘名下价值人民币648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蕴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蕴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凯德瑞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荐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媛媛、邓玲、曾卫、肖辉、汪嵘名下价值人民币64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春海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