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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4334号

李祖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祖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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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334号罪犯李祖涛,男,汉族,出生���四川省隆昌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祖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李祖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涛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并有14次嘉奖);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3日因在劳动中谈笑打闹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祖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