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异45号案外人周长胜,男,汉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代理人董长霞,黑龙江董长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柴晓婷,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交通局1-1-1-1。法定代表人房靖,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柴晓婷申请执行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长胜于2016年8月10日对本院(2015)鸡法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中查封的鸡冠区幸福里住宅小区多层29号楼X单元30X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8月16日举行听证。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该执行裁定查封的多层171套中的29号楼X单元30X室为案外人的房屋,并非担保人柴秀梅所有。2013年3月2日案外人与坚实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产权调换方式,案外人取得了该房屋。请求解除查封。案外人向本庭提供证据是: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2014年3月10日坚实公司出具的收取周长胜房款的《收条》;3、2016年6月8日坚实公司给本院出具的回迁安置给周长胜的楼房和暂未办理进户及产权手续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称,案外人周长胜与坚实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虚假的;没有证据证明周长胜有被动迁的房屋存在。未向本庭提供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2013年3月2日征收人坚实公司与被征收人周长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坚实公司在鸡冠区西鸡西办(社区)铁安委建设幸福里小区工程。被拆迁房屋为无照房,房屋为砖木结构,面积为58.63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为幸福里小区29号楼X单元30X室,面积为81.66平方米。补偿金额为71343.40元。竣工时间预计为2015年12月。另查,坚实公司共安置补偿给周长胜七户住宅(含该户楼房在内),均于当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签订后,2014年3月10日坚实公司收到周长胜交付的补偿款50万元,有坚实公司出具的收条为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周长胜与坚实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坚实公司将周长胜的无照房屋拆迁后,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由周长胜交纳补偿款的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案外人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查封没有法律依据,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申请执行人称周长胜与坚实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虚假没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5)鸡中法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中查封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幸福里住宅小区多层29号楼X单元30X室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XX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