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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448号

谭治超与何根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治超,何根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448号原告谭治超,男,194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罗杨,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根武,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治超与被告何根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治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治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治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谭治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泓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红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