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抚州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门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魏加敏,董事长。被告江西省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丰和中大道1368号。
被告吴幼平,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抚州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幼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江西省美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装饰工程已竣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与原告办理建设工程结算。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抚州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帅美琴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胡军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