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21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115号,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叶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徐松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欣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