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董春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利,农民。
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长伟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