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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4439号

李朝运与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董文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李朝运,董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董春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利,农民。

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邳州市二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长伟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