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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499号

沈宝宝与李小鱼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宝宝,李小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沈宝宝,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0年2月2日生,原籍陕西省靖边县,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李小鱼,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原籍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执行沈宝宝申请执行李小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经五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不能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智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