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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法执字第104号

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金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跃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21290-6,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新城秀月街178号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B407-1室。法定代表人刘景浑,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42457-8,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法定代表人金春学,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牡法执字第104号案件即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本国

审判员  卢延军

审判员  兆纯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